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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推进资产管理产品统一监管标准,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10月22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管理条例》(以下统称《资产管理规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细化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

此前,《资产管理规则》自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对公众开放征求意见。《资产管理规则》的发布,不仅是中国证监会贯彻《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对201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监管政策的巩固和完善。

证监会细化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

在具体内容上,《资产管理规则》和《指导意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与现行规定相比略有放松。主要有七条关键规则:第一,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法律明确规定,各种私人资产管理产品都是根据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等基本原则。第二是系统地定义业务形式,明确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系统”,系统地定义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和非标准化资产。三是监管标准基本统一。它涵盖了机构会展业的资质、管理者的职责、运作规范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第四,借鉴公开发行的经验,完善投资运作体系。包括证券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和独立运作要求。第五是压缩经营组织的主要责任。设立专门章节,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要求。第六,加强重点风险防控,弥补制度缺陷。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转移利益。第七,加强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的合作。完善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加强对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管,并在“强化职责”中进行调查。

证监会细化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

主要修改包括:第一,适度放宽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展示条件,包括减少投资经理和投资研究人员的数量。第二,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前允许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提高非标准债务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第四,考虑到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在委托基金的初始募集期、开放期、投资期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灵活性。第五,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以促进平等准入。此外,还改进了一些业务安排,如澄清账户名称和增加股份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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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渡安排方面,资产管理规则根据《聚焦当前市场》和股票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特点,设定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做出了“新旧交替”的灵活安排。过渡期内,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存量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其对存量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则》的产品进行展期,不统一限制整改进度,允许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顺畅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难以监管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存量和未到期的非标准化股权资产存量,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妥善处理。

证监会细化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

总体而言,《资产管理规则》细化了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的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股票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促进同类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的统一,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标题:证监会细化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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