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77字,读完约1分钟

12月19日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完善商业服务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提出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意见中,“商业服务物业”所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服务物业,销售对象应为法人实体”是指本文件发布之日(2017年3月30日)

广州完善商服类房产销售政策

随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对《意见》进行了解读,具体实施内容包括三项。

一、对于2017年3月30日(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下发之日)以后发生土地出让交易的房地产项目(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确认交易或公告确认土地出让交易为准),房地产项目的商业服务性质应出售给法人。二、对于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发生土地出让交易的房地产项目(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确认交易或公告确认土地出让交易日期为准),该房地产项目的商业服务性质不再局限于销售目标,个人取得房地产证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第三,如果在2018年12月19日24点之前已经签订了认购书或购买合同,并且已经完成了购买合同的网上签约,将按照原政策执行;如果购房合同在2018年12月19日24: 00前未完成网上签约,但已签署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或部分购房款)的银行入账证明或完税证明原件,则原政策仍将执行。

标题:广州完善商服类房产销售政策

地址:http://www.boaoxuexiao.com/bqxw/11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