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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日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几个问题作出解释,明确了保险标的的转移、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险代位求偿权。

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等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已将保险标的交付给受让方但未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并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方,主张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等问题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及时、明确说明的义务。如果保险标的的受让人以保险人在转移保险标的后未提示或者未作出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等问题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标的继承方主张继承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保险代位求偿方面,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侵权或违约而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并明确了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依据。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同的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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