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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帆

时隔14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出征求公众对《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意见。与新旧版本相比,提高信函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意图只是纸上谈兵。

今日视点:简化方式强化监管 提升公募基金信披水平

不可否认,中国证监会14年前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号)首次在监管层面明确规定了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对规范公开基金信息披露活动、督促基金管理公司谨慎勤勉履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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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过去的十年中,公募基金行业和外部现实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行业规章和监管制度面临着必要的重新审视。基金业从管理规模1000多亿元的100多只公募基金发展到管理规模13万亿元的5000多只公募基金。产品种类不断丰富,投资者有效账户数超过4亿。更重要的是,互联网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应用,信息传播渠道和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行业管理水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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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新版本重点简化信息披露方式,加强监管自律,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

根据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只能选择一家报纸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单只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指定网站应当免费为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信息披露的这一变化大大降低了基金经理的基金管理费用,同时也为投资者节省了成本。同时,新规定简化了指定报刊披露的项目和内容,只要求在纸质报刊上披露基金募集的部分文件,不再要求在报刊上披露上市交易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摘要、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每日基金净值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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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封面模式和内容的简化与加强对信函封面的监管相对应。新规定以依法全面严格监管为原则,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通过五项具体规定细化违规行为,提高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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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新规定主张信息披露应简明易懂,并注重揭示风险。新规补充称,“与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相比,基金份额净值变化超过10%”是基金的重大事件。为规范复杂基金和基金名称的风险披露,应规范基金名称,基金名称应体现基金运作模式、产品类型、主要投资方向等核心特征。,明确基金公司应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投资者披露交易信息,并每季度提供持有基金的相关信息。从信息提供的角度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弱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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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公募基金行业信息披露办法的修订主要着眼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服务投资者,这符合管理层的监管思路。特别强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是根本出发点”,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有利于净化市场,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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