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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加大股份回购力度、完善股份回购决策程序、建立库藏股制度。

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加快制度创新、完善金融法治的重要指示,切实增强股份回购制度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深化金融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并就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相关规定提出了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修正案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上公开征集。

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现行《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向公司职工奖励股份,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关于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它还规定了公司的决策程序和股份回购处理。中国证监会表示,在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依法开展了相应的股份回购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总的来说,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范围狭窄,决策程序不够简单,缺乏库藏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应有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和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依据,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三次修改。

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的情形,包括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情形、上市公司用于股权转换以配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权证的情形、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完善股份回购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权转换权证、维护企业信用和股东权益而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第三,建立库藏股制度,明确因特定情况回购的公司股份可以以存货形式持有。

标题:证监会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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