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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营企业;他们的子女和配偶不得在这个城市做生意。”。5月4日,中共上海市委正式公布并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配偶经商行为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省直干部配偶不得经商。

上海市级官员配偶禁经商办企

至此,上海历史上最严格的新规定正式出台了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的经营行为。

三种类型的干部是“受约束的”

“上海要狠抓从严治党,切实管好领导干部,真正抓住‘重点少数民族’,不断推进上海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韩正表示,这次《条例》的颁布,是为了解决突出的、比较普遍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可检验性、可实施性和可问责性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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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约束”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三类:上海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CPPCC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局级以上干部(含局级干部,下同);被依法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上海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相当于局级以上干部;和上海国有企业的城市管理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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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明确了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在境外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和企业、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配偶。领导干部的配偶在私营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外方任命和雇用的人员也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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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明确规定,省部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明确了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区县党政办公厅、上海市企业管理局办公厅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以及公共权力相对集中的《上海市公安局法》领导小组成员,不得经营企业, 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或经营范围内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可能与上海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经营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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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干部及其家属的行为必须由一方撤销

《条例》还规定,对举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开办企业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专项核查;对填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情况的领导干部,无经营企业的,应按每年20%的比例随机抽取。重点检查是否有遗漏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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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者其亲属退出企业经营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职的;对不如实反映或不及时纠正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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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译1

级别越高,要求就越严格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格,局级领导干部要求严格;目前局级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比副局级要严格。对于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有“双重”规定。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平江对记者说,根据规定,上海市公安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的配偶不得经营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可能与上海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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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4月份颁布实施的《上海市严格管理法官和检察官的六项规定》还规定,上海市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在从事律师和司法审计工作时,其配偶和子女应“退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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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二

“附属企业”等概念将得到完善

上海在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做了很多“细致的努力”。第一是区分企业经营和一般实践。在民营经济组织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也没有高级职位,属于一般的雇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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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领导干部配偶的严格管理不同于对子女及其配偶的严格管理。根据规定,对于省部级领导干部和市公安检查领导小组成员,他们的配偶比他们的子女和配偶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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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上海将进一步细化和界定“高级职务”、“管辖和业务范围”、“关联企业”和“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概念。

口译3

不合规的干部会限制晋升

明确规定,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企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组织作专题报告,并在领导小组民主生活会上发表。

同时,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上海将实行“岗位限制”和“晋升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不符合要求,就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和拟任用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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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条例颁布实施后,上海市将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专项申报,逐一审核筛选,区别不同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今后,上海将实行常态化管理,探索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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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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