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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红筹股通过发行cdr登上科技股的重大突破,值得高度肯定。”在2月12日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英达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在科技股上市将对红筹企业产生积极影响。通过cdr给红筹股企业返还a股,不仅让a股投资者可以购买这些优质公司的股票,也拓宽了a股的包容性。

红筹企业落地科创板拓宽A股包容性

中国证监会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学技术板块和试点注册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科学技术板块根据板块定位和科技企业的特点,设定多元化、包容性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学技术板块定位、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学技术板块上市,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符合相关要求的红筹企业在科学技术板块上市。

红筹企业落地科创板拓宽A股包容性

红筹结构是指中国境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到海外公司,实现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的结构。一般来说,资产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转移到海外,一种是海外公司对国内公司的直接股权控制,另一种是协议控制(所谓的vie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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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内企业上市标准较高,直接控股海外上市将受到诸多限制,而vie架构是最佳选择。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的电信管理行业以这种方式在美国或香港上市,包括阿里巴巴、百度、腾讯和小米。尽管这些企业都表示愿意重返a股市场,但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vie结构仍缺乏明确性,使得vie结构始终徘徊在法律的盲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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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因为没有明确的监管,所有在海外上市的虚拟结构公司或中国股票都需要拆除虚拟结构资本市场作为回报。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还需要准备大量的资金。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3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红筹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2018年6月6日,根据上述试点意见,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一系列配套规定,全力支持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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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存托凭证试点意见的支持对象是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和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红筹企业在科技板块上市的相关适用事项做了专门的规定,为红筹企业在国内上市铺平了道路,拓宽了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在国内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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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符合相关要求的红筹企业在科技板块上市,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海外红筹企业进入a股市场。”国信证券发展研究总部研究员杨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对于红筹股企业来说,科技板块的创新为海外优质红筹股企业在a股市场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一方面,节省了时间。与以往的私有化和借壳上市相比,红筹企业通过科技板块的回报更快;另一方面,成本节约,通过科学技术委员会直接上市的成本远低于私有化的成本和购买贝壳的成本;另一方面,风险降低了。与以往的回归路线相比,通过科技股直接a股回归大大降低了风险。因此,他认为,在未来,红筹企业将通过科技板块回归成为a股市场的常态,这也将增强a股市场的吸引力,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标题:红筹企业落地科创板拓宽A股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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