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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杨毅

随着《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的实施,证券业将在不同层面形成健康的竞争格局。在征求公众意见1年零3个月之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股权条例》)终于在7月5日正式发布。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也重新启动了对境内证券公司设立的审批。

完善股东资格条件 支持券商差异化发展

《股权条例》适用于中国所有证券公司,无论是新设立的证券公司、股票证券公司、国内证券公司还是合资证券公司。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股权分置条例》的一个重要变化是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安排,即将经纪人分为只从事传统证券业务的“专业经纪人”和同时从事杠杆业务的“综合经纪人”。此外,《股权条例》还降低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产规模和经营收入要求;给予证券公司过渡性安排,促进政策稳步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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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条例》系统整合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华泰证券研究员沈娟认为,优化股东资格将完善证券公司的治理机制,为证券公司的长期向上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国内证券公司的审批将重新启动,新进入者将加剧行业的分层竞争,专业券商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综合券商将面临更高层次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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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经纪人有两种类型

类型可以相互转换

明确经纪人的分类管理安排,有助于形成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的良性层级监管模式,有助于引导经纪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市场客户。

根据业务的复杂性,《股权条例》明确将证券公司分为专业证券公司和综合证券公司。专业类是指从事传统证券业务(如经纪、投资咨询、金融咨询、承销和保荐、自营等)的经纪人。);综合类是指其业务范围不仅是传统的证券业务,而且在多种业务(如股票期权做市商、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之间具有重大杠杆和交叉风险的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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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专业证券公司,由于其业务活动主要是中介服务,不涉及大额债务和大额资金中介,外部性较低,因此只要求其大股东和控股股东满足《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对于综合性证券公司来说,由于其较高的业务资本消耗、与金融体系中其他机构的密切联系以及明显的外部性,要求其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具有较高的控制和资本补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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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综合证券公司和专业证券公司可以相互转化。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和风险管控能力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专业证券公司在其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具备《股权条例》规定的资格后,可以申请各种创新和复杂的业务,并转变为综合性证券公司。综合性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改变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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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透验证

澄清股东背景和资金来源

这一次,市场密切关注《股权条例》对不同层次的股东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沈娟认为,《股权条例》一方面明确了四类股东的分类和准入要求,有助于引导券商引入高素质股东;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渗透验证,明确股东背景和资金来源,有利于证券公司健康经营的长期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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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持股比例及其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股权条例》明确将证券公司股东分为四类:证券公司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大股东、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根据不同类型的股东,《股权监管条例》在净资产、可持续盈利能力、管理和控制水平等方面明确规定了不同的监管要求。,以达到引进高素质股东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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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就《股权分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对控股股东的更高资格要求引发了很大争议。与以往相比,正式发布的《股权条例》降低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产规模和经营收入要求,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和主要股东“最近三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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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证监会也适当放宽了单一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曾提出“单一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1/3”,而正式的《股权条例》将上述要求调整为“单一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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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条例》在明确四类股东资格的同时,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渗透和验证股东之间的关系,防止规避监管;深入核实股权结构和资金来源,禁止投资委托基金等非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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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始审批

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

随着国内证券公司恢复审批设立,新进入者可能加剧行业整体竞争态势。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中国共有131家证券公司,总资产6.26万亿元。自2014年以来,证券公司的成立速度有所放缓,近年来新成立的证券公司主要是合资证券公司。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该《股权分置条例》有所放松,同时重新启动了对境内证券公司设立的审批。考虑到国内外证券公司股权的自由化,预计未来证券业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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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些分析师认为,在从小型券商向中型券商的飞跃中,几乎没有“弯道超车”。预计新成立的国内券商不会轻易对现有上市券商构成竞争压力,除非它们在业务模式和股东禀赋方面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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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也设立了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以实现平稳有序的过渡。此次发布的还有《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之一是明确股权管理条例实施的过渡安排。具体而言,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暂时不符合《股权规则》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的,给予五年过渡期;5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影响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金融咨询、证券承销和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但不得继续开展股票期权做市商、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标题:完善股东资格条件 支持券商差异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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