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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执业注册限制在一个机构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的记者苏翔宇

7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准入、从业资格、从业人员、业务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等方面,征求行业对保险专业机构、保险兼业机构和个体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的意见。

保险代理十大行为“负面清单”征求意见 四类人被禁入保险业

目前,有800多万保险推销员(个人代理)。征求意见稿发表后,引起了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人员的广泛关注。根据这份咨询草案,营销人员的十大行为被列入“负面清单”,四类人被禁止进入保险业。此外,监管还明确了市场普遍关注的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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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的个人保险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表示,《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2013年发布的《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细化了许多管理措施。但是,总的来说,变化不大,所以不会对整个保险公司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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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保险销售人员告诉《证券日报》,保险代理人的“负面名单”涉及及时的监管措施,如回扣(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和误导性销售。一些营销人员呼吁从监管层面为营销人员提供更多保护,如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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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行为被列入“负面清单”

从代理人的行为准则来看,《征求意见稿》列出了“负面清单”中的十大行为:第一,欺骗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三是阻碍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是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是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或限制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六是伪造或者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第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费的;第八,利用商业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九是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十是披露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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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保险销售人员告诉《证券日报》,欺骗投保人和回扣是行业内常见的违规行为,尤其是近年来汽车保险回扣现象越来越严重。《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禁止返利是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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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十大“负面清单”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代理人及其员工不得在保险代理业务中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员工给予的合同以外的报酬或其他财产,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业务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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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保险代理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诽谤同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的“开局良好”期间,许多保险公司也因同行的诽谤而发表声明,《征求意见稿》也明确禁止:保险代理人不得通过编造或传播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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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类型的人被禁止进入保险业

除了前十名的“负面名单”外,《征求意见稿》还从职业资格和保险公司管理方面对营销人员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四类保险人也被禁止进入保险业。

关于个人代理人的资格要求,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专业保险机构和兼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体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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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已经规定,营销人员不需要“参加岗位考试”。但是,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专业保险机构和兼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的雇员仅限于通过一个机构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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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执业注册只能通过一个机构”的规定意义重大。目前,许多互联网保险平台绕过了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只能通过各种应用销售自己产品的限制。因此,如果这项新规定在未来实施,无疑将使许多互联网保险平台面临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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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几点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派或者委托:一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不满5年;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业,且期限未满;三是因严重失信被国家有关单位认定为失信共同处罚对象,在保险领域应给予相应处罚,或在最近五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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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日报》的采访,许多营销人员还呼吁从监管层面提高代理人费用所得税的起征点,将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提上议事日程,从多方面提高代理人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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