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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出现了新的模式和新的形式,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行为也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中国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手段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监管手段主要包括证券经营行政许可审批、证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日常经营监管等。,显示了强制监督。然而,要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单一力量是不够的。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5年颁布实施,在证券监管领域试行行政和解制度。这体现了政府监督与政党自治相结合的特点,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理念。它不仅可以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作用,还可以借助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者加强对证券行业的监管,有效减轻行政压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行政和解:证券行政执法新尝试

根据《实施办法》,行政和解是指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与行政相对人就纠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支付行政和解资金等问题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相应地终止调查和执行程序。

行政和解:证券行政执法新尝试

行政和解不同于以往执法机关单方面主导整个执法过程的模式。行政相对人依法自愿提出行政和解申请时,行政机关根据申请内容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决定是否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这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参与并实现行政目的的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和解作为一种灵活的证券行政执法模式,具有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等诸多优势。

行政和解:证券行政执法新尝试

行政和解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数据,2017年,证券监管部门共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线索625条,立案调查478起,立案调查312起。面对如此大量的核查任务,传统的证券执法手段承受着沉重的负担。行政和解除了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执法手段外,还可以通过协商和协议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体现公众参与、意思自治和协商。

行政和解:证券行政执法新尝试

行政和解有利于证券市场秩序的恢复。在行政执法中,有些案件比较复杂,执法机关很难在短时间内结案。不仅行政机关面临巨大的调查压力,行政相对人也长期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其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在行政和解制度下,行政相对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主动申请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尽快纠正涉嫌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行政和解:证券行政执法新尝试

行政和解有利于促进惩罚违法行为与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在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下,行政机关更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投资者往往需要寻求民事诉讼救济来弥补其损失。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获得有效的证据,也很难给出证据,因此他们不得不承担费时费力但最终得不到赔偿的风险。在行政和解制度下,投资者作为利益相关者,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并说明他们在和解过程中的损失。在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损失可以通过和解基金得到补偿,他们的利益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行政和解:证券行政执法新尝试

(作者:郭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人民日报(2018年8月14日07版)

标题:行政和解:证券行政执法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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