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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则的决定》(601988),取消了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实施了与境内外投资相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继续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

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

决定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商投资中资金融机构单独作出规定,对中外资本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措施。取消外资投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同时,根据中外资本平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持股时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因外商投资而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建立公平、公开、透明的中外投资者参与银行业的规则体系,保持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显然,外资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银行不仅要遵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还要遵守中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基本法律。(记者欧阳杰)

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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