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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的监管下,采购和微型企业必须告别?恐怕不行。

购买或微型企业,许多人可能会看到他们在朋友圈,即使他们没有这样做。由于长期刷牙和质量参差不齐,很多人对购买和微商不满意。

最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或《电子商务法》)正式发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背景下,一篇题为《再见,采购!再见,尚维!文章“”在互联网上传播开来。看标题,似乎很多人都喊出了心声。

"再见了 代购和微商!"又有人这么说 这次会成真吗?

文章说:

韩国的化妆品,澳大利亚的奶粉,日本的马桶盖,还有泰国,欧美的朋友圈...明年会像往常一样购买吗?

今后将受到严格监管,一旦违反最高罚款200万!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为保护电子商务各方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创造了专门的法律,也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

然而,如果把“加强监管”理解为采购代理人和微型企业的“告别”,恐怕就会出现一个产权派对。

采购和微型企业必须注册和纳税

每个小编辑都注意到,“再见,采购!再见,尚维!”,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了一些基础解释,如:

不要认为在你的朋友圈里做广告是可以的。从现在开始,你可以添加一个“专业术语”——电子商务运营商。

什么是电子商务运营商?

直接理解一下,在淘宝、JD.com等电子商务平台上购物,在微信朋友圈里做小生意,在直播平台上卖东西的博客都属于电子商务运营商!

未来如何管理采购和微型企业?

1.需要注册

2.你必须依法纳税

然而,在查阅材料后,边肖发现本文中的一些陈述不够准确。例如,文章说: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工厂生产且未取得配方注册证书的无中文标签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在网上平台销售

"一旦违规,最高罚款为200万!"

事实上,《电子商务法》原文中并未出现“奶粉”、“中文标签”、“认证”等关键词;条款规定最高罚款金额为200万元,涉及的主体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不同于“平台运营商”,不同于购买微型企业等)。)。

"再见了 代购和微商!"又有人这么说 这次会成真吗?

然后,“再见,采购!再见,尚维!文章强调,“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生产的无中国标签的奶粉和保健品等奶粉和保健品不得销售”。基础从何而来?

"再见了 代购和微商!"又有人这么说 这次会成真吗?

据边肖称,在《电子商务法》中,只有第26条和第71-73条提到“跨境电子商务”。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进出口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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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食品安全法》第97条

摘自《产品质量法》第15条

一般来说,由于注册和纳税的需要,《电子商务法》实施后,采购和微型企业的数量可能会有所减少;但是说这个群体已经完全消失,市场对真金白银的需求已经被放弃,似乎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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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来说,这是一件好事

事实上,《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并不是要严厉打压电子商务平台,而是要给消费者带来一个更好的消费环境,降低购买假货的几率。

除了关于电子商务、采购和微型企业的立法之外,还有一些对消费者有益的新法规,例如:

电子商务平台承担着“联合”的责任

如果平台上卖家的商品有问题,比如假奶粉、假红酒、假化妆品等。,那么这个平台也必须承担责任。

“刷赞”行为将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交易或者捏造用户评价的方式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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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无故拒绝退还押金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保证金的,应当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保证金退还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保证金,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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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快递不能无限期推迟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消费者交付货物或者服务,并承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然而,消费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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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近五年后,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

经过三次公众咨询、四次审议和修改,历时近五年,《电子商务法》于8月31日正式颁布。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草案)》的每次审查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第三次审查稿发布后,平台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平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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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C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尹仲卿指出,与其他法律相比,电子商务法不仅涉及面广、规模大,而且还涉及很多新事物,其发展日新月异,这也是立法机关在制定过程中更加谨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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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全国商报》此前报道,《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稿增加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提出了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附件:《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稿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再见了 代购和微商!"又有人这么说 这次会成真吗?

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或者未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再见了 代购和微商!"又有人这么说 这次会成真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说明修改为“承担相应责任”。

业内一些专业人士和企业代表认为,新规定强化了平台的监管责任,但连带责任规定给平台运营商带来了太重的责任。为此,在《电子商务法》第四稿中,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由“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再见了 代购和微商!"又有人这么说 这次会成真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说明修改为“承担相应责任”。

从立法角度看,《电子商务法》第一条提出,要保护电子商务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平台经济特征的日益明显,必然会涉及利益博弈来维护各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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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早在2016年底,当《电子商务法》初稿发布时,各方之间的博弈就已经开始了。当时,马云不久就提出了“新零售”的概念,吸引了宗、、董明珠等一批著名的传统企业家。这一矛盾进一步反映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传统商务形式和互联网商务形式的管理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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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莫斯曾表示,对于当时公开征求意见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许多传统实体反映了他们的观点,即网络经济对传统实体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因在于不公平。不公平之处在于缺乏工商登记和纳税。我希望相关法律的出台能够严格控制电子商务行业,加强对其的控制。另一方面,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一批互联网公司多次呼吁为中小企业减税和减免税,从而鼓励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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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电子商务法(草案)》初稿中提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最近公布的《电子商务法》中的税收条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进一步体现了新《电子商务法》回应社会各方关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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