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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转让,《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购买10年以上共有产权房屋等条件的,允许收购人一次性增加机构持有的产权份额,获得全部产权,并将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通过行政划拨土地供应方式配置的共有产权房屋,如转化为商品房,中标人应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

广东共有产权房试点新政 购买10年后可转为商品房

9月11日下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年来,共有产权住房是我国政策性住房中最重要的创新品种,它推动了住房供应方的结构改革,完善了住房供应体系。三个月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试行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通知》,提出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和茂名试行一年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广东共有产权房试点新政 购买10年后可转为商品房

《征求意见稿》在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中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规划建设管理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促进作用;坚持因地制宜、精确政策,结合实际进行差异化探索,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坚持产权清晰、定向转让。供应对象的产权份额为实际投资价格与评估价格的比例,转让对象仅限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户;坚持计划与操作、进退有序,建立健全准入、使用和退出机制。

广东共有产权房试点新政 购买10年后可转为商品房

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的住房应主要是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中小型公寓。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的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房相同的结算、登记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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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应由供方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配售前按照“一房一价”进行评估,并由住房保障、价格等主管部门确定,评估和确定结果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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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购买者的产权份额为成功购买者的实际投资价格与共有产权房屋评估价格之比,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为政府和其他供应商的产权份额。

关于产权转让,《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购买10年以上共有产权房屋等条件的,允许收购人一次性增加机构持有的产权份额,获得全部产权,并将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通过行政划拨土地供应方式配置的共有产权房屋,如转化为商品房,中标人应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

广东共有产权房试点新政 购买10年后可转为商品房

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转让给中标人。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成功购买者的购买或转让价格,应在购买或转让产权份额前,由控股机构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经住房保障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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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符合购买不少于5年的共有产权住房等条件的,经机构同意后,允许成功购买者依法使用其持有的产权份额进行抵押。

《征求意见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用管理体系,改进金融服务方式,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产权共有住房项目企业在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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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在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共有产权住房的成功购买者可参照商品房相关贷款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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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房屋的筹集主要有六个渠道:一是政府组织和集中力量进行新的建设;二是通过“限价和有竞争力的地价”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三是通过“竞争性建设”方式,将普通商品房项目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四是购置符合要求的新商品房或二手房;五是盘活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和拆迁房;第六,其他筹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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