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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时代新闻《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近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了湿地规划和名录管理,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对重要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体系,确保湿地总面积不减少,并采取措施提高湿地保护率、湿地质量和湿地功能。

《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针对一些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的情况,《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湿地保护和恢复规划,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湿地不能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对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恢复。

《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湿地保护和利用的相关要求。重要湿地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社区的形式受到保护,而一般湿地也需要得到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对围垦填埋、切断水源、挖沙开矿、倾倒废弃物、过度捕捞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等作出禁止性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位置、突出的生态功能、复杂多样的类型、丰富的生物物种、壮丽的生态景观和脆弱的生态系统等特点,亟待保护。全市有湿地20.72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8.77万公顷,占全市湿地总面积的42.3%。有五种类型:永久性河流、河漫滩湿地、永久性淡水湖、草本沼泽和沼泽草甸。目前,重庆已建立12个市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和26个湿地公园。(记者董丽娜·达法)

《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编辑:张静文

标题:《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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