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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雪晴

1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在“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栏目中回答了两个关于债券承销混乱的问题。

首先,监管部门应如何应对外汇债券市场个别承销机构的承销费率远低于正常费率的情况,防止相关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对此,中国证监会表示,将密切关注行业内阻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发行监管制度,加强事后监管,引导和督促承销机构公平、诚信、勤勉地开展业务。

证监会严禁债券超低价承销 及向投资者返费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注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加强发行和承销管理。对承销率低、执业质量可疑的公司债券项目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核实承销机构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承销机构执业质量存在问题,或者存在违法承诺等其他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监会严禁债券超低价承销 及向投资者返费行为

二是继续加强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承销费率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并在接受、汇总和分析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定期专题报告、行业宣传、一对一通报、现场访谈、自律检查等形式,警示行业规范发展。

证监会严禁债券超低价承销 及向投资者返费行为

三是研究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的公司债券业务相关评价指标,引导证券业协会研究推进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实施方案,通过政策激励积极引导承销机构有序竞争。

证监会严禁债券超低价承销 及向投资者返费行为

此外,关于发行人和承销机构能否向投资者返还费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表示,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严禁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向投资者返还费用,相关规定明确,应严格执行。

证监会严禁债券超低价承销 及向投资者返费行为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及其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发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时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证监会严禁债券超低价承销 及向投资者返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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