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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制造汽车的新生力量来说,引入新的接入方式无疑是一件积极的事情。

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50号令)。新政策重组和澄清了诸如资格管理、产品类别、产品测试和事后管理等事项。

造车新势力代工模式将合法化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产业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通过道路机动车准入管理,有效保障了准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一致性能力,推动汽车产品不断达到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的强制性标准,对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要求、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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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配套文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要求和产品准入审查,是支持《办法》具体实施的必要技术文件;二是《办法》第四章特殊规定的详细文件。考虑到《办法》的配套文件可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修订,《办法》规定这些文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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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两个文件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公示、wto/tbt通知等工作。,正在审批中,将于近期发布。目前,《办法》中特别规定的详细文件,包括新技术应用、集团管理、产品族申报、卡车委托生产等。,还完成了文稿的起草,并初步征求了业内人士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修订完善和履行公示和通报程序,计划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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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管理的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反映存在事前审批过多、管理过细等问题,导致产品型号多,企业负担重。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办法》中重点解决了这些问题,努力减轻企业负担,使公告“更薄”。例如,在变更产品扩张和变更、企业法人和地址变更为备案后,预计将减少约三分之二的产品审批项目和约四分之一的企业审批项目,从而大大减轻企业的申报负担。又如,通过实施产品族管理和企业集团管理,将进一步减少公告产品和企业的数量,实现公告细化、减负增效。据初步估计,实施产品族管理后,公布的产品数量可以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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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针对智能联网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以及汽车行业电气化、智能化、共享化等新业态的发展需求,建立新体系;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相互承包。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已经接触到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但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将进行专项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和传统汽车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催生了贴牌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的生产方式,给现有的管理体系带来了挑战。迫切需要制定《办法》,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和产品开辟准入渠道,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和新产业生态的形成。这些措施优化了访问管理流程。首先,减少提交访问申请的材料。二是实行档案管理。获得准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获得准入的车辆产品的产品参数由原来的重新申请公告变更为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对在中国生产和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其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道路机动车辆的制造商和产品分为六类:乘用车,卡车,公共汽车,特种车辆,摩托车和拖车。公共汽车道路机动车辆制造商和产品分为整车和改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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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前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相比,该办法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首先,将原来细分的19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6大类,即客车、卡车、公共汽车、特种车辆、摩托车和拖车。企业获得某一类别的准入后,就可以生产该类别内的产品,而不必再次申请企业准入,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二是推进汽车产品的家族化管理,鼓励企业按家族申请同一个家族的汽车产品准入,大大减少了产品准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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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的管理措施相比,本《办法》为新格式的开发建立了新的体系。一是建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评价体系,为智能联网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公告区铺平道路。二是实施集团管理改革,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相互承包。三是针对汽车产业电气化、智能化、共享化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R&D和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产能申请准入。

标题:造车新势力代工模式将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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