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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电-昨天,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追溯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动力电池管理规定》)。公告显示,《动力电池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生效。

工信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动力电池管理条例》指出,“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连洁[2018]43号),建立了“国家新能源汽车监测和动力电池回收追溯综合管理平台”。收集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和利用的全过程信息,并监督各环节履行回收责任”;强调“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和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可追溯性管理,确保可追溯性信息准确、真实。”

工信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针对已生产和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包括进口商)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将已生产和进口但未纳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补充至追溯管理平台。”

工信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动力电池管理条例》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的维护、更换和回收做出了详细规定。第10条规定:“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修理者和电池租赁企业,应当在动力电池修理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信息。汽车制造商应在动力电池修理和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可追溯性信息。第十一条强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并移交后,回收服务网点应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交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并移交仓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工信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对于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处理,《动力电池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提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收到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废旧动力电池拆除并移交仓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第15条强调“回收企业应在收到并储存废动力电池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回收和最终处理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工信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追溯管理暂行规定》原文

第一条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连洁[2018]43号),建立“国家新能源汽车监测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可追溯性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可追溯性管理平台),收集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全过程的信息,监控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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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行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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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可追溯管理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延迟12个月。如果在限期后的维护过程中仍需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的动力电池,应提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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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12个月内,将已生产和进口但未纳入追溯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补充到追溯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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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对级联使用的电池产品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和梯级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放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记录系统的通知》(浙交发〔2018〕73号)的要求,申请生产厂商代码并记录编码规则,对企业生产的动力电池或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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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从事汽车生产、回收、拆解和报废汽车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在可追溯管理平台上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表1和表2)。企业应在可追溯性管理平台上传可追溯性信息(见表3)。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表4),并在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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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发放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进口企业应当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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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者应当在汽车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交备案信息,并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告知车主更新备案信息的要求和程序。汽车制造商应在车辆销售许可和车主记录信息更新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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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企业和电池租赁企业在维修和更换动力电池后,应当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信息。汽车制造商应在动力电池维护和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可追溯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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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回收服务网点应当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交接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交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入库并移交仓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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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未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者、维修者和租赁公司应按照第七条的规定通过追溯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在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将信息上传至追溯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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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收到报废新能源汽车并核发《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拆解并移交废动力电池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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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梯级使用企业应当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梯级利用电池生产、测试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动力电池,应在回收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入库并移交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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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回收企业应当在接收和储存废旧动力电池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完成回收和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追溯管理,确保追溯信息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可追溯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企业基本信息表

2.接口密钥申请表

3.可追溯性信息列表

4.回收服务网络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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