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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中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难是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核心困难。吉林省金融机构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吉林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合作,通过金融担保创新了“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农业担保”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有效解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自2017年银行担保业务合作全面启动以来,累计授信近7亿元,为550多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优质的信用担保服务,帮助农村振兴取得了初步成效。

以“银担合作”模式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开创银行与承包商合作的新模式

(1)银行与承包商深度合作的创新模式。2017年,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为新的农业经营实体提供担保贷款。其中,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实现了“见保险见贷款”;吉林邮政储蓄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成为国家邮政储蓄银行第一家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借款人的分行。银丹合作为新的农业经营实体量身定制了“粮食易担”、“政府银担”、“农业土地担”、“农业企业担”、“农业联合担”等多种融资产品。2017年,包括农业机械化、水产养殖和协会在内的12个批次担保项目,为148个新的农业经营实体担保贷款1.45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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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覆盖所有县的政策性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吉林省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农业特别是粮食的中等规模经营实体和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经营实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安全便捷的专业化信用担保服务。2017年,全省共设立17家分支机构,率先建立覆盖全省所有市县的政策性农业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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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合作为新的农业企业实体提供优惠政策。银行机构为新的商业实体提供优惠利率。原则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30%。担保公司实行优惠利率,对规模适中的粮食经营主体的年担保率为1.0%至1.5%,对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年担保率为1.5%至2%。2017年平均担保率为1.4%,低于商业担保3%以上的平均担保率。担保公司通过调整银行风险分担比例,引导合作银行实施优惠贷款利率,帮助获得担保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财政、农业等政府部门的优惠补贴、利息补贴、激励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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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根据农业信用担保的特点,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一是坚持农业项目的个性特征、管理能力、信用记录、家庭构成、日常支出特征和农事周期、商业周期、商业状况和市场前景等“软信息”,通过“看人”和“看事”进行风险判断;二是坚持基于较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项目评估;第三,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其他各方应参与风险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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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开始显现

(1)提供信用增级服务,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创造性地解决新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2017年,吉林省不仅为新成立的农业经营实体筹集了3.491亿元,而且在优惠利率和担保利率方面为借款人节省了1753万元。同时,金融支持使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进一步向集约化、机械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调查显示,2017年,银丹合作支持的148家新农业经营实体的承包土地面积比2018年增加了7000多亩,增幅为11.2%。三个粮食种植合作社开展了大米加工业务,378人离开土地到城市工作,9人创办了小型和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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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步发展,一批特色鲜明的典型产业不断发展。在大力支持粮食生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银丹合作支持的棚膜经济、花生杂粮种植、畜牧业和人参、木耳、梅花鹿等特色产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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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的银企合作也推动了农村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调查显示,农业金融机构与省级农业担保公司合作,在试点县(市)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业务,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支持,借款人向省级农业担保公司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反担保,满足了农民和新农村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同时,为进一步降低贷款风险,采用“银行机构+政策性担保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增加新农业经营主体的信任度,帮助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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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a)扩大农村地区有效担保的范围。要加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土地“三权分立”的改革,建立农村产权登记、交易和处置的制度和平台,使农村集体开发的集体土地、森林、水面等资源和集体建立的标准工厂、仓库和市场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有效担保品。结合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项目,探索银行机构+担保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信贷模式,充分激活农民承包的“沉睡”资本——土地经营权,拓宽有效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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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实体信用信息评价指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将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实体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评级体系。特别是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实体的信息收集,结合其独特的组织形式建立专门的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为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重要的参考服务。政府、教育机构和主要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诚信教育的主体作用,对农村农民进行诚信宣传和诚信教育,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基础。特别是银行机构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向农民宣传诚实信用的理念,鼓励他们诚实守信,并向他们解释不诚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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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新担保方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创新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尝试引入第三方信用信息平台担保,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承包经营权+信托”等担保方式;要依托现代农业产业链中的核心业务实体,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农业园区+大农户”的连锁融资模式;积极推进“信贷+保险”、“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担保贷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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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风险分担和缓解机制。农业担保成本高、收益低、风险相对较高,应该有更多的风险补偿机制来促使担保资源向农业企业倾斜。在农业融资担保实践中,国外发达国家建立了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对农业信用担保机制进行再担保和风险补偿。例如,日本建立了专门的农业风险补贴制度,对各信用担保协会按比例提交的农业担保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可以借鉴经验,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一方面,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我们可以确定担保机构每年允许损失的最大金额或比例,补偿基金将在该金额范围内给予补贴,超出该金额的损失由担保机构承担;另一方面,加快再担保机构的建立,逐步形成中央级担保机构向省级再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向市级担保机构分层再担保的运行模式。同时,要加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银企合作的地方风险担保基金,从根本上提高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发挥信用担保风险的分担、缓解和补偿作用。

标题:以“银担合作”模式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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