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80字,读完约1分钟

福州,2008年8月26日(记者何路)近日,福建省发布通知,决定从8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的养老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报道,残疾军人(包括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和残疾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已从6930-72850元/年增加到7620-80140元/年;烈士(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由2034元/月、1766元/月、1668元/月分别提高到2227元/月、1932元/月、1824元/月;乡镇红军损失人员生活补助费由2070元/月和2040元/月增加到2260元/月和2230元/月;农村退役士兵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福建提高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对居住在城乡无工作单位、未满18周岁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440元。

《人民日报》(2018年8月27日,第13版)

标题:福建提高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地址:http://www.boaoxuexiao.com/bqxw/82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