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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船员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8年第12号)
《关于修改船员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8年8月27日在交通部第14次部务会议上通过。现已发布,将于2018年9月1日生效。
交通部长李
2018年8月28日
交通部决定对《船员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交通部令第1号)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份。”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船员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2008年5月4日交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8年8月28日《交通部关于修改〈船员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员注册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船员登记,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船员服务簿,允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行为。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员注册管理的统一实施。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聘用单位提出。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至少18岁(船舶实习和受训人员16岁),但不超过60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海员和内河海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
申请注册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船员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船员注册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一;
(三)船员体检表;
(4)两张最近的彩色照片,正面直边5厘米,白底无冠;
(5)海员和内河海员基本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国际航线船员注册,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员基本安全培训资格、内河海员基本安全培训资格和海员专业外语考试资格复印件的同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原件。
第七条海员登记的申请和受理,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船员服务簿。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船员一个唯一的登记号码。
注册船员不得再次申请船员注册。
第三章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自己登记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变更船员登记:
(一)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外观发生重大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上记录变更情况或者签发新的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登记,并予以公告:
(a)死亡或被宣布失踪;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船员服务簿被依法撤销;
(四)本人申请注销登记。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聘用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
海事管理机构撤销船员服务簿的决定应当通知管理船员登记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被依法撤销船员服务簿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第四章船员服务手册管理
第十三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涂改、买卖。
船员在船上工作时应携带船员服务手册。
第十四条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中记录船员的安全记录、累积成绩和违法情况。
第十五条船员上船就业后,离船辞退前,应当主动向船长提交船员服务簿,由船长签注船员的就业和辞退。
船长应当为船舶船员办理船员任免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上及时、如实记录其任职资格和业绩。
离任船长负责签署船长任命,继任船长负责签署船长免职。
船舶因新营运、船舶报废等特殊情况不离开或不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免由船舶在中国停泊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由船长本人在国外背书。
第十六条船员服务簿记录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向管理船员登记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续展,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更新申请;
(二)近期正面直5厘米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2张;
(3)整页或破损的船员服务手册。
第十七条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向管理船员登记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补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补发申请;
(二)相应的证明文件;
(3)两张最近的彩色照片,直边,正面5厘米,白色背景上没有皇冠。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船员注册记录簿,记录船员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个人基本信息、任职资格、培训记录、安全记录、健康状况、辞退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真实、连续、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员任免情况。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情况:
(一)持有和携带船员服务手册;
(二)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船长为船上船员背书。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情况:
(一)建立船员档案;
(二)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员任免情况。
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船舶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船舶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登记并获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并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船员服务簿,对违法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船员进行登记并在船上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离开岗位。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长未及时、如实在船员服务簿上记录船员服务资格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注册人员在船上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登记船员或者发放船员服务簿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船员服务手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船员体格检查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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