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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丹丹编辑陈郁

债券市场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记者昨天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申请登记程序。同时,对信息披露、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人民币基金开户、基金交易、投资者保护等事项进行监管

债市开放制度安排接轨国际 境外机构境内发债更趋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指出,《办法》的颁布完善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制度安排,促进了相关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对中国债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稳步推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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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债券是对外开放债券市场的重要举措。自2005年国际开发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以来,海外机构国内债券融资渠道不断拓展,主要类型日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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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海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债券1781.6亿元,发行主体从最早的国际开发机构扩大到外国政府、海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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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对于不同的发行人,《办法》对发行不同类别的债券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其中,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外国政府机构、国际开发机构等相关债券以及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外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中国银行市场交易商协会(601988)申请登记。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应具有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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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人实际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公司治理机制良好,风险管理体系完善,财务稳定,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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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机构可以一次发行全部债券,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发行。在境外发行债券有丰富经验的外国政府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债券并连续披露信息一年以上的,可以在限额内申请分期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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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办法》的颁布实施,已运行8年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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